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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不知F"感冒"
引用 #43 GreatChinese 發表於 2020-5-22 11:24 PM
北京讚成查美国全球讚成查中國
引用 #43 GreatChinese 發表於 2020-5-22 11:24 PM
北京讚成查美国回覆 #39 Ben_HK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1) 港人治港 先係 「大原則」 相反, 第八十二條只係一小節
(2) 大原則 = 貫徹 100%港人治港者法官
(3) 第八十二條 = 唔夠港人治港者法官嘅時候 可根據需要 暫時用住(外國籍)假港人治港者法官
(4)觀乎郭官等等 咁高質素 港人治港者法官 漸漸增多 係時候回歸 基本法 大原則 貫徹100%港人治港者法官
引用 #22 kapsangza 發表於 2020-4-28 02:42 PM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這條條文起草於 ...(判詞 第98段) ...被告從開始便向律師團隊說明, 他不會以任何理由卸責, 因為他的認罪是「毫無保留」的。本席亦注意到, 被告在求情信中寫下, 他只是希望他「所受的懲罰能換取傷者一點的釋懷」。被告在接受刑罰的艱難時期仍然關心受害人的福祉顯然是表現出高尚的情操, 而這些情操在現今社會的人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識份子及專業人士鮮有出現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7566&currpage=T
很意外
(1)法官上述判詞是依據法律(有問題咩?願聞其詳喎!)
(2)反而 「不認罪 但把口說有悔意 係呀咁離譜咁都得」 原來可能先係 香港司法機構 可以 approved 嘅 高尚情操? ^o^
引用 #29 Sofia 發表於 2020-4-29 10:00 AM
很意外法官判刑不是依據法律而是良心發現了做人的高尚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