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2016
細節決定成效
食環署陸續在各區人流較多的地方,設置投入口較小的新垃圾桶,其體積與舊桶相同。有人以有垃圾丟在新桶旁,質疑措施的成效。其實,只要落實配套方案及細節,假以時日,成效可彰。
在改善環境上,市民應該要盡自己的公民責任,並非凡事都要政策配合。
本港垃圾桶有4萬多個,垃圾桶與人口比例也遠比鄰近城市多,而今次改設新垃圾桶卻似未能改善「垃圾被丟桶旁」而影響市容、衞生的情況。大家宜先搞清事實,再下判斷:一、新垃圾桶多設在商業旺區;二、新、舊垃圾桶旁垃圾丟棄的情況,今天與過去可能相同;三、桶旁垃圾的源頭。簡言之,新垃圾桶的所謂「操作」問題,可能一是源自附近商戶、住戶,甚至小販等。
發現首天新設「細口」的垃圾桶旁有大袋垃圾,便判定它沒有成效並不公道,宜先看看同一地點,之前是否都有垃圾,才判定那些垃圾被不當地丟棄是否由新桶造成。再進一步要做的是,檢視桶旁那些是甚麼垃圾,並估計其源頭,為甚麼會被丟棄在桶旁等問題,這才是探究問題,制定相應解決方案的辦法。
假設推斷出大袋垃圾是從附近商戶而來,但理論上,商戶會有人代為處理垃圾,其中是否有疏漏?又或垃圾站距商戶太遠,商戶為求方便,而把垃圾就近丟棄?相應的方法當然可以是乾脆不設垃圾桶,加強清潔街道工作,並加強執法。
其實,真正替垃圾源頭製造者解決問題,即妥善處理日常垃圾,可能會比換個細口垃圾桶,就希望解決問題實際得多。若探究出垃圾源頭是附近住戶,即可執法。若流動無牌小販造成的垃圾或衞生問題,恐怕只有透過整頓、執法,別無他法。
因此,若垃圾收集站並不能設置到「五步一崗,十步一哨」,換上「唐僧式」的教育和執法雙軌並行,也是有效措施,其特色在苦口婆心的宣傳,加上唸緊箍咒式的懲罰;前者成效較慢,即使日日講,恐怕需要30年才有寸進;後者則是霹靂手段,動用「天眼」日夜監察,加強執法、重罰垃圾蟲,如罰款5,000元等,以補貼聘用額外執法人員的人手開支,實行「丟者自付」。
有人只空喊「源頭減廢」,不從具體問題或垃圾製造者的角度去考慮解決方法,就去否定新垃圾桶的效用,並不務實,作為負責任的港人,真正要解決問題,就應:一、先確定造成問題的垃圾源頭;二、細緻落實相關配套,包括妥善處理附近商戶和住戶的垃圾。然後積極度蹺,而不是簡單用一個個空洞的概念,搪塞過去,甚至盲目批評一些暫未有立竿見影功效的設置。畢竟,要移風易俗,令港人改掉肆意製造垃圾的習慣,的確需要時間。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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