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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8

活得有尊嚴 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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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羅國森

  上兩日的文章提到「平安三寶」,分別是遺囑、持久授權書和預設醫療指示。我也講解過持久授權書,今日想跟大家談談預設醫療指示。

 

  當我們年紀大了,自理能力無可避免會逐步降低,萬一去到一個不可逆轉的地步時,到底應否用一些維生治療,勉強維持生命呢?有時候,在醫院看到一些老人家被插胃喉之餘,還要被綁雙手,實在覺得情何以堪!

 

  不過,現階段香港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現在採用的是醫管局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6年提供的範本再改良的版本,主要針對在3種情況下可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法。

 

  該3種情況分別是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例如晚期腎衰竭、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和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

 

  如果自己能在清醒時給了指示,就可避免家人在當事人的生死關頭時要作出這沉重決定,也可免卻家人的內疚感。但要留意,預設醫療指示只限於在特定情況下不接受某種治療,而不能要求別人直接終止當事人的生命,包括安樂死(香港是不合法的)。

 

  由於香港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所以,這個指示不一定對親屬和醫護人員有約束力,但至少能作為「預設照顧計劃」的一部分,有個書面記錄,可讓親友明白自己的意願。

 

  要注意的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必須在自己神智清醒時進行,並且要有兩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醫生。另方面,為了避免嫌疑及利益衝突,當事人遺囑或保險受益人,以及當事人訂立的其他文書受益人都不可以作為見證人。

 

  不過,汲取外國實施預設醫療指示的經驗,與其寫下有約束力的具體拒絕治療決定,應該多寫沒有約束力的價值觀和治療取向,例如自己不在乎生命長短,只希望活得有尊嚴,不受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等等。

 

  又或者,到了晚期病患時,在決定任何方法的治療時,必須對其效率和副作用作出平衡取捨,所謂的副作用,除了醫學上的副作用之外,還包括對病人及其家人造成的心理壓力。即是說,為了避免副作用之弊,如果成功率低於8成,就寧可放棄治療等等。

 

  這個做法跟我上面提到的「預設照顧計劃」有關係,詳情下次再談。

 

  作者電郵:lkslo@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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