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5/2017
剝光豬的啟示
有些事,冥冥中是有因果的。
上星期九龍灣發生一宗姦刧案,警方火速抓到疑犯,惜羈留期間,疑犯以電腦線自縊身亡。議員涂謹申撲出來譴責警方失職,其中一問,就是疑犯點解有電線?入羈留室前不是該徹底搜身嗎?
看來涂議員對警隊條件反射地指責太多,開始前言不對後語了。
話說2007年底,政府要清拆灣仔利東街(即喜帖街),有守土份子在街頭絕食抗爭,警方以阻街及阻差辦公拘捕七名請願人士。扣留期間,七人照例要接受剝光豬搜身,男的指警察要求他撥開下體檢查,女的要蹲低翹起臀部檢視,七人深感受辱,事後投訴警方侵犯人權。
議員涂謹申質疑:「點解藏毒、偷竊和爭取權益被捕的都一樣要剝光豬?警察如何判斷搜身程度?」社工邵家臻說:「警方以對付古惑仔手法,懲罰社運的有為青年。」何俊仁甚至要求把搜身警員紀律處分。
事件最後鬧上立法會,警方只好退讓,把所有羈留人士都要剝光豬搜身的一貫做法,改為:無需脫衣、脫衣及脫去內衣三種級別,至於用甚麼級別搜身,就由警署值日官決定。為避投訴,大家都盡量採用較低級別方式。
於是,答前幾天涂謹申的問:「進羈留室不是要徹底搜身嗎?點解自殺疑犯會有電線?」就是你囉!你們說侵犯人權嘛,你們說警權過大嘛,10年前種的因,今日疑犯的死就是果。
今日香港電台的通識網,還有一篇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邱兆麟老師寫的教材,這樣教育下一代:「囍帖街的毀滅,不只是一條街的毀滅,而是一個特色社區的毀滅。當年警察拘捕請願人士後,要他們脫光所有衣服,甚至抬高下體檢查,實際上是要侮辱和恐嚇他們,以及阻嚇其他請願者。」
如邱老師所言,「剝光豬」確實駭人,但想深一層,如果你不犯法,剝光豬又干卿何事?警察的執法守則,是用來對付壞人,不是設計來對付示威者。你不會用屁股藏毒,但有人會;你不用原子筆做武器,但有人用;你覺得電腦線是身外物,有人就拿電腦線做奪命繩。
有警員曾在一個越南仔的屁眼搜出兩塊刀片,也有人在腳趾罅藏了毒品,有女人把偷來的外幣塞進陰道,有道友用避孕袋包裹大麻精吞到喉嚨……懲教員曾在大賊葉繼歡入醫院回倉後,搜出一支針筒,一個癱瘓病人偷針筒來幹甚麼?越南仔屁股藏兩塊刀片來做甚麼?好明顯,不是自殘,就是傷人。
所以說,不能憑一己之感覺要執法者改變做事方法,你覺得剝光豬是侮辱,警方卻認為是保障,防止疑犯羈留期間襲擊別人、傷害自己。
政客又說,那高危者才剝光豬吧!咦,法律面前不該是人人平等嗎?大家都是犯法,為甚麼藏毒的要受罪,政治抗爭的就有優待?況且,誰是高危可以憑外表判斷嗎?難道自殘者額頭會鑿住「我想自殺」?逃犯會在臉上刻著「我要走佬」?
警察的專業是對付壞人,他們的對手,99.9%是壞人,難道為那0.1%抗爭者的投訴,就要閹割執法者對付壞人的權威與手段?讓專業回歸專業吧,當警察頭頂套滿人權、私隱、自由、民主這些緊箍咒,你認為,得益者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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