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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9-22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為須向政府新聞處登記或國際知名媒體,意味著記協會員不一定符合要求,你認為修訂合理嗎?(71803人參與)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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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0-9-23 11:34 AM
  •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持有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接受《商業電台》訪問時表示,修定傳媒定義不影響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

    他指,修訂《警察通例》以政府新聞處行之有效的系統作為參考,是方便前線警員辨識,指標準由第三方訂立,是較客觀標準,名單內有超過200間傳媒機構。他解釋,以往警察通例對傳媒的定義較籠統,由於傳媒生態有變,有更多新媒體,亦有學生記者和自由身記者採訪,認為修訂後的定義更透明和廣泛。

    不過,記協主席楊健興認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會令範圍收窄,可能影響從事傳媒外判工作的自由身記者,及新聞系學生採訪工作,記協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警方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保障。

    楊健興認為,警方的做法等同告訴前線警員,非警方認可的媒體出現在封鎖區便可作出拘捕,令校園記者和自由身記者風險大增。他舉例指,月初一名12歲女童在旺角被多名警員撲壓在地上,當時亦是由校園記者拍攝到片段,而去年太子站831事件,社會一直質疑有人死亡,正正是因為沒有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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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0-9-22 03:26 PM
  •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去信4個傳媒工會的主席表示,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消息指,有關修訂最快明日(23日)生效。

    據悉,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而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意味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信函中指,經修訂後的「傳媒代表」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辦識傳媒代表」,並提到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傳媒聯絡隊會向前線人員提供訓練,讓他們理解傳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為須向政府新聞處登記或國際知名媒體,意味著記協會員不一定符合要求,你認為修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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