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6
離婚就可以分你/妳身家?
姊妹們,有沒有留意到今日的標題,當中有「你」和「妳」!沒錯呀!很多姊妹可能一廂情願以為,但凡兩夫婦離婚,女方必定可以分男方一半身家!我可以馬上告訴妳,這個觀念是錯的!
但這又難怪,傳媒廣泛報導的,大多都是一些富豪婚姻失敗後,法庭裁決女方可以分得男方一大筆財產,於是便有這種錯覺。遠的不說,去年便有一宗香港歴來最大金額的贍養費申索個案。法庭最後裁決,女方可以向男方索取12.2億港元贍養費,簡直令人咋舌(這宗個案因為男方上訴,所以還未算最後裁決)!
其實,女方的索償金額原本是54億港元,但最後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決定只讓女方分得男方(準確來說,在法庭的角度,其實是夫婦雙方的家產)兩成家產。否則,判出來的金額就真的是天文數字,絕非我等朝九晚五,安份守己打份工的姊妹們可以想像到的一筆錢!
所以,這又難怪有些姊妹,真的發夢也想嫁入豪門,因為如果順風順水,那就可以享盡榮華富貴;就算真的適應不來,最後離婚收場,至少也可以分得一大筆資產,下半生可以無憂無慮。如果運氣好一點,還可以再遇到真正的白馬王子,那就真的完美了!
好,發完夢!言歸正傳!其實,根據香港現行法例,離婚雙方必須全面披露兩者的財政狀況,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否則,法庭會視離婚雙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雙方財產應該以平均分配為基礎。
繼續之前,我必須申報一下,我不是律師,大家不要問我法律的問題,例如甚麼情況下我可以分到配偶的一半身家呢?!這些問題應該問律師。
我只不過是從財務策劃的角度,提醒各位姊妹,尤其是那些位高權重,收入或者資產比丈夫還要多的女強人,如果日後萬一離婚(只是萬一),其實可能是妳丈夫分了妳一半身家,又或者是妳給他贍養費,而不是妳分了他一半身家,或他給妳贍養費!
好了,問題的重點就是,怎樣定義共同擁有的資產?我的理解是,法庭會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是共同擁有的財產,這些包括:一方或雙方工作所得的收入,以及期間購置的資產;一方或雙方受贈或繼承的財產等等。
另外,較具爭議的當然是婚前某一方已經管有的資產!一般來說,法庭會視這些本來是一方管有,但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及管理的資產,又或者房屋,以及其他金額較大的生產性資產,例如廠房機器等等,會以一個時限作為分界線,如果超過某一年期,也會視為雙方的財產。
為了避免萬一婚姻失敗,而被另一半分去自己一半身家,相信很多姊妹都聽過,很多外國名人(好像真的是男方為主),都會在婚前跟未婚配偶簽署一份協議書,確認就算最後婚姻失敗,都只能取得某個金額的身家,而不能到法庭打官司,企圖分自己一半身家!
我可以告訴各位姊妹,英國確實有案例,法庭是接受這些婚前的協議書,但英國的案例是否對香港也有約束力,我就不得而知,但估計香港法庭也會參考的,所以,如果是超級有錢(比起妳配偶來說)的姊妹,妳也可以考慮下呢(純粹說笑)!
不過,如果一個人要妳/你簽了這些文件才肯跟妳/你結婚,你/妳是會真心的喜歡他/她嗎?我真的很懷疑!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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