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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駁回陳浩天選舉呈請 凸顯DQ周庭有法有理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指支持港獨而被取消2016年立法會新界西參選資格,他認為選舉主任剝奪他在《基本法》所列明港人擁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入稟要求法庭宣布選舉無效,高院昨天駁回他的選舉呈請,並頒下判詞。

 

  法官區慶祥說根據人大釋法,對基本法104條是法定要求,其他基本法授予港人的權利(意指人權法)要一併了解,才可確保參選人擁護基本法。

 

  法官指陳浩天對選舉主任的查詢,並非不明白選舉主任查詢的原因;他既簽署聲明但又推動港獨,並非不明白當中矛盾的地方,只是他選擇不回答而已,故不存在甚麼沒有合理回應的機會。此外,陳浩天持續推動港獨,所以即使簽了擁護基本法聲明,其實說到底都是想廢除基本法,實際是違反一國兩制,明顯不會支持和擁護基本法。根據立法會條例,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符合在法律上要明確的要求,符合在法律上要明確的要求,是清晰和容易理解。

 

  法官亦清楚指出選舉主任獲得法律授權,調查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不能說是不符合比例的做法,因此法庭駁回陳浩天的呈請。

 

  判決確立第一個原則: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任何人參選時,都要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是實質要求,不是程序上簽了便可以。既然有這個要求,選舉主任在法律下而去評估和確認提名人士是否符合要求,是合法合理。

 

  選舉主任不是像泛民說的只是收取表格的官員,他不是一部接收提名表格機器。根據判詞他有責任,若要履行的話,是要實實在的去了解報名參選人士的政治主張,所以DQ周庭和其他人是有法可依,有根有據。

 

  因為法官區慶祥其中重要論述是,多次引用人大常委會之前為了規範議員宣誓,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確立了將宣誓要求,延伸到參選資格都要看齊。

 

  判決另一原則是若選舉主任有質疑,要給予參選人合理機會解釋。

 

  這判決原則給泛民利用,為近日取消周庭參選資格「翻案」,說是不符程序公義,因為選舉主任沒有給周庭一個解釋機會。

 

  表面看來,好像是對的;因假若選舉主任沒有質疑,他百分百相信你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的話,又何需再聽你解釋呢?

 

  正如之前選舉主任指,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的言論,明確要推動香港獨立,陳浩天更公開說不會簽署擁護《基本法》三項條文的確認書,又拒絕回答,這些事實說明他繼續主張和推動港獨。他的主張明顯抵觸《基本法》,因此選舉主任信納他「實際並不擁護《基本法》、亦無意擁護《基本法》」。

 

  情況是周庭和她的政黨是甚麼政治主張?他們不是明刀明槍推動港人自決嗎?他們不是三番四次,甚至走去美國搞嗎?

 

  所以,你的解釋可信嗎?你星期日參加反DQ遊行時說了甚麼?你說DQ是整個政府決定,不是小動作,是重大的政治決定,甚至是對整個政治路線的清算。

 

  請問甚麼是你們的政治路線?你提出的整個政治路線中的「整個」是甚麼意思?你覺得政府為甚麼清算你,卻不去清算陳淑莊?不就是你們玩文字花,心搞港獨,口說自決。

 

  不如簡單一點,回答以下幾條問題:

 

  你真的支持一國兩制嗎?

 

  你真的會擁護基本法嗎?

 

  你真的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嗎?

 

  不要說甚麼以言入罪了。你敢答嗎?即使你虛應故事,答了;騙得了選舉主任,也騙不到公眾。我們會相信你嗎?

 

  即使你宣誓了,就看你敢不敢說港人自決,到時一樣DQ你。

 

  如何向公眾說明你們不是推動港獨的立場,比你在確認書上扮真誠的說支持、擁護和效忠困難百倍。

 

  我才不會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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