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09:13:33

欺凌不容忽視!研究檢視香港的欺凌現況

  欺凌不容忽視。民間智庫MWYO進行了一項研究,檢視香港的欺凌現況(包括校園和網絡欺凌),剖析現有的法例及政策指施,結合海外的經驗,並就如何應對青少年的欺凌問題分別提供短期及中長期的政策建議。

 

(來源:MWYO)

 

研究發現

 

  本港有關欺凌的法例和政策存在三大問題:(一)監管不足;(二)意識薄弱;以及(三)執行不力。

 

監管不足

 

  香港現時未有特定應對校園欺凌及網絡欺凌的法例,引致上述的另外兩個問題:意識薄弱(包括對構成欺凌行為的理解,以及舉報相關行為的意識)可歸咎於没有法定定義;執行不力或因未有釐清教育機構的責任,包括需匯報事件和推行預防計劃。雖然現時政府有為學校提供各種指引和資源,協助學校推行防治欺凌的措施,但由於没有法例上的支持,這些工作只會事倍功半,並不足以構成全面的防治欺凌策略。

 

  在網絡欺凌的個案中,特別容易顯出法例不足帶來的問題。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例,該法例有時會被用來處理網絡欺凌個案,但條例的原意是監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因此實際執法時會要求作出投訴的受害者指證施害者的真實身份。而網絡欺凌的其中一個特點,正正是難以辨認欺凌者的身份,要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網絡欺凌的受害者,難度可想而知。

 

意識薄弱

 

  在香港,社會大眾一般都不太了解構成校園及網絡欺凌行為的條件及惡果,特別是對青少年精神健康及長遠發展的影響。很多成年人,包括家長與教師,有時會認為欺凌行為只是學生之間普遍的嬉戲,不會引致嚴重的後果,到發生意外時才知道太遲。社會意識不足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香港對欺凌行為未有一個法定的定義,未能清晰界定有關行為,令某些欺凌行為,特別是不具刑事成份的欺凌事件,例如言語欺凌、排斥,及某些網絡欺凌,相對更難識別及處理。

 

執行不力

 

  由於學校現時没有法律上的責任去上報校園欺凌事件,學校未必會自發性知會公眾甚至有關的家長。在現時的通報機制下,對於政府及大眾是否全面了解實際欺凌情況,值得商榷。

 

  同樣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教育局有就如何預防及處理欺凌行為向學校提供指引及建議,現時學校並没有責任去設立預防與處理校園欺凌的措施及機制,減低了那些指引的效果及影響力。

 

  現時,各個相關的政府部門及政策局分別對校園欺凌及網絡欺凌有各自的措施,出發點亦有所不同,當中包括教育、社會福利、執法及檢控等範疇。由於各自為政及缺乏統籌機制,這些應對欺凌的工作,難免顯得不奏效及零散,亦令受害者無所適從。欺凌事件可以牽涉到很多不同的政府部門,要有效將各部門的工作整合,以提升工作效率,將需要一個高層次的統籌機制。

 

研究建議

 

  從海外的經驗可見,要制訂全面的防治欺凌策略,立法與公共政策(包括建議和指引)兩者缺一不可。香港現時雖有一些相關政策,但仍有必要探討應否就欺凌問題立法。

 

  當然,立法需要長遠的準備工作,亦須先尋求社會共識。因此在短期,政府應成立關注學生欺凌的工作小組,了解現況、識別問題,為政府下一步的工作提供建議。至於在中長期方面,則應展開公眾諮詢,考慮就欺凌問題立法。立法主要可先循三方面思考,包括:為校園及網絡欺凌確立法定的定義、釐清教育機構的責任,以及設立申訴及補救機制。

 

短期建議:成立關注學生欺凌的工作小組

 

  香港政府以實證為本制訂政策,故此政府、政策制訂者及其他持份者須更了解現況,方法是授權特定組織收集證據並按數據分析欺凌情況。關注學生欺凌工作小組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提高公眾對欺凌的關注及意識;(二)協調欺凌數據收集,了解持份者的意見;(三)檢討現行的法例及政策措施的需要和可行性;以及(四)促進有關欺凌的研究。其後,工作小組將向政府提交報告,就長遠立法向政府提出有關的建議,以及其他支援措施。

 

  在現有的做法之外,工作小組應透過由下至上的方法,加強數據收集的工作。工作小組可透過學生問卷調查,直接了解欺凌的真實情況。另外,政府可設立資助基金鼓勵及促進本地的欺凌研究。工作小組亦應檢視現有的法例及政策框架,以識別現時欺凌工作的潛在挑戰與不足。

 

中長期建議:就校園欺凌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及進行立法

 

  工作小組應邀請持份者及社會大眾就報告發表意見。

 

  根據海外經驗,有關欺凌的法例,一般會包含以下三項要素:(一)校園欺凌和網絡欺凌行為的法定定義;(二)教育機構的責任;(三)申訴及補救機制。

 

一、校園欺凌和網絡欺凌行為的法定定義

 

  該法例要先涵蓋校園欺凌和網絡欺凌的定義。該定義應盡量與本地研究人員和學者通用的定義一致。而除了概念上的定義之外,某些國家的法例亦包含可操作的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讓相關人士更有效應用該法例。

 

二、教育機構的責任

 

  部分地區會清楚列明教育機構在應對欺凌時的角色及責任,特別在預防與處理方面。當然,在進一步加重教育機構的責任之前,有必要確保政府在政策與財政上有為它們提供足夠的支援。

 

  在預防方面,有關法例應要求所有學校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設立有助定期檢視欺凌狀況的工具,以全面推行以實證為本、與時並進的防治欺凌計劃;在處理方面,則應明確要求學校按既定程序匯報及跟進欺凌事件,並以行政手段,懲罰處理不當的事件。

 

三、申訴及補救機制

 

  在申訴機制方面,某些國家規定,任何牽涉於欺凌事件的人士,將可就校方的處理手法進行申訴,包括欺凌者與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家長或監護人)。收到投訴後,獲政府授權的特定組織將會就着申訴的內容展開調查,並有權決定是否對學校施以行政處罰。部分海外法例賦予受害人可透過民事訴訟,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將涉及網絡欺凌的資料移除;若該供應商拒絕移除相關的資料,特定組織可協助受害人尋求法律上的幫助。

 

 

  MWYO是一個以青年為本、獨立運作的民間智庫,工作橫跨研究與調查、倡議與教育、培訓與能力提升。我們積極與各促進青年發展的持份者緊密合作,包括青年、家長、校長、教師、社工、僱主、公民社會領袖,以及政府與政黨,致力在不同範疇上,引領各方以新思維促進香港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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