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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調解中心見 好過法庭見

  去年我在本欄寫過幾篇關於男女離異(可以是有一紙婚書,也可以是同居關係的)之後的資產安排,以及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兩人關係決裂後的處理方式等等。

 

  簡單來說,夫婦離婚,不一定是女方分男方一半身家,因為法庭會視離婚雙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雙方財產應該以平均分配為基礎。即是說,那些位高權重,收入或者資產比丈夫還要多的女強人,如果萬一離婚,其實可能是妳丈夫分了妳一半身家,又或者是妳給他贍養費,而不是丈夫給妳贍養費!

 

  至於同居男女分手,則很少會鬧上法庭爭取贍養費,主要的爭拗都涉及雙方的居所業權。由於雙方沒有名份,法庭不會視該居所為雙方共有的資產,只會按現實情況,即是誰人付了首期,誰人支付按揭等實際數字去判斷雙方應佔的業權。

 

  但要留意的是,如果同居男女是育有孩子的話,管養子女的責任,其實跟有一紙婚書的夫婦沒有分別。即是說,法庭不會因為妳倆沒有婚書而讓妳/你逃避了為人父母應盡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法庭須以該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因此,只要證明妳/你是該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你/妳還是有責任給予孩子贍養費,直至她/他長大成人為止。

 

  我身邊也有一些姊妹是跟同居男友育有子女的,但雙方最後分手收場,有個別男方真的想逃避責任,但由於女方找來律師,然後將事件訴諸法庭,最後男方也要乖乖地根據雙方協議(律師協助下),以及法庭的仲裁去承擔他應該撫養子女的責任。

 

  不過,我的一些姊妹告訴我,其實,從男方的角度,如果凡事都推向「法庭見」,其實對雙方關係沒有好處,因為交了上法庭,那些就是法庭裁決,如果不遵守,就會被定罪,會遭到懲罰,那種感覺真的不好受。

 

  因此,近年很流行一種方法,就是調解(Mediation),正所謂「調解為先,互利雙贏」。我有其中一位姊妹就是透過調解中心,跟分了手的男友商討撫養子女的費用和其他付款安排。她告訴我,在調解中心跟調解員商量,比起在律師樓跟律師見,以及在法庭跟法官見,氣氛和關係都更好,雙方更容易達到共識。

 

  據我瞭解,香港家庭福利會是最早成立「離婚調解服務」的一個社福機構,由於成效顯著,更於2001年成立社福界首間「調解中心」,而且,服務不再限於「家事調解」,還有「社區調解」和「律師諮詢服務」等等。

 

  香港家庭福利會現時有30位認可的「家事調解員」,其中11位更取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家事調解督導的資格,可以協助離異或分居人士就管養權、探視權、贍養費,以及財產分配等等達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雖然,找調解員協助也需要費用(主要以兩人的收入作為收費基礎),但相比起龐大的律師費,以及訴訟費用,效益實在高很多呢!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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