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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

持久授權書的用處

  朋友的母親近年患上老人癡呆症(又稱腦退化症),情況已到相當嚴重的階段。跟一般的夫婦一樣,婚姻居所當年是以俗稱長命契的形式購入,即其中一方先離世,其業權會自動由仍在世的一方繼承,手續上只需將死亡證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即可。

 

  由於朋友的母親已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故希望可以將母親於物業的業權,轉到其父親或其他兄弟姊妹名下。可惜已經太遲了,因為在此情況下,其母親已在法律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要有合法權力代表其母親處理物業的業權的話,其中一個方法是由家人或其他合適的人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代當事人管理物業及財務事宜。不過申請過程頗為複雜,而且監管人需不時向法庭匯報進度或索取指示。

 

與「一般授權書」的分別

 

  有人曾經問我,如果預先簽訂授權書是否可行?一般的授權書在某些情況下是會失效的,其中一個情況就是當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持久持權書正正就是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或開始生效。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必須依從規定的格式,而且需要在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在場下簽署。該名醫生及律師並不可以是被授權人或其配偶,亦不可與授權人或被授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醫生的作用是要確定授權人有能力明白所簽署文件的內容及後果。而被授權人亦需在文件上簽署。

 

  持久授權書需指定授權的範圍及財產,並指明在何等情況下才生效。授權的範圍只可以是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例如收取入息、資金、出售授權人的動產(如汽車、股票)、出售、出租或退回授權人的居所或其他物業、使用授權人的入息、資金等等。

 

  其中一個適用的例子就是倘若長者已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他只剩下一個物業,並需將其出售以套現應付將來的開支,則持久授權書屆時就可以給予被授權人權力去處理該物業。被授權人必須以授權人的最佳利益為大前題代其處理其事務。

 

  如被授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他們必須盡快向高等法院申請登記該份持久授權書。當然,法院是有權可更改或撤銷該持久授權書又或撤換被授權人。持久授權書亦會在某些情況發生下無效,如授權人或被授權人離世、被授權人被頒令破產等。

 

  由於持久授權書的內容較為複雜,而且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故筆者建議讀者應向自己的律師諮詢意見,看是否有簽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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